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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索 引 号: | 11140900012775903Q/2017—00131 |
标 题: | 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临汾市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 添加日期: | 2017-12-20 |
文 号: | 临政办发〔2017〕113号 | 生成日期: | 2017-12-20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应急管理 | 主 题 词: |
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临汾市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
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临汾、侯马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壶口风景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临汾市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2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目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工作原则
1.4 适用范围
2 组织体系与职责
2.1 市应急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2.2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成及职责
2.3 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2.4 现场各应急工作组组成及职责
2.5 旅游经营单位突发事件应急职责
2.6 县(市、区)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领导机构及职责
3 预防预警机制
3.1 信息监测与报告
3.2 预警分级
3.3 预警信息系统
3.4 预警信息处理
3.5 预警发布
3.6 预警行动
3.7 预警解除
4 应急响应与处置
4.1 旅游突发事件分级
4.2 响应分级
4.3 信息报送与先期处置
4.4 旅游突发事件紧急处置程序
4.5 信息发布
4.6 应急结束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工作
5.2 事件调查
5.3 应急救援总结与评估
6 应急保障
6.1 通讯与信息保障
6.2 应急队伍保障
6.3 装备物资保障
6.4 应急经费保障
6.5 应急宣传教育、培训及演练
6.6 其他保障
7 附则
7.1 预案制定
7.2 奖励与责任追究
7.3 预案修订
7.4 预案实施
临汾市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临汾市旅游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机制,提高整体防范水平和抗风险能力,迅速、有效处置各类旅游突发事件,最大限度地保障旅游者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全市旅游业安全、有序、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旅行社管理条例》《导游人员管理条例》《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旅游安全管理办法》《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山西省旅游条例》《山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西省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1.3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救援第一;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属地救援,就近处置;
社会动员,科学应对;
及时报告,信息畅通。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临汾市行政区域内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突发社会安全事件所导致发生的旅游者伤亡(或失踪)及被困事件的应急处置,和由我市旅游机构组织的团队在临汾市行政区域外发生旅游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
2 组织体系与职责
2.1 市应急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成立临汾市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简称市应急指挥部)。
总指挥:市人民政府分管旅游工作的副市长
副总指挥:市人民政府分管旅游工作的副秘书长
市旅游发展委员会主任
成员: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市委宣传部、临汾军分区、市公安局、武警临汾市支队、市安监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卫计委、市质监局、市环保局、市政府新闻办(外宣办)、市气象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水利局、市农委、市林业局、市文化局、市外侨办、市台办、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消防支队、临汾公路分局、国网临汾供电公司、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分管领导。
市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上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处置旅游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的指示和要求;
(2)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旅游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3)决定启动、实施、终止应急响应和应急行动;
(4)研究、解决和处置突发事件中的重大问题,向市人民政府和上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情况;
(5)组织全市旅游突发事件应急培训和演练;
(6)负责旅游突发事件信息发布;
(7)发生涉及旅游的其他重大安全事项时,决定启动旅游应急响应。
2.2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成及职责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由市旅游发展委员会主任兼任。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24小时值班电话:0357-7181444。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
(1)负责组织落实市应急指挥部的决定,协助做好旅游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具体协调相关成员单位及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2)汇总和整理信息,及时向市应急指挥部报告,并通报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
(3)负责组织起草、修订《临汾市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指导各县(市、区)旅游主管部门制订(修订)本级应急预案;
(4)负责组织、指导全市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演练、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5)组织技术专家组对旅游突发事件损害调查和风险评估,分析形势,提出对策;
(6)协助、指导各县(市、区)旅游应急领导机构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7)承办市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
2.3 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市旅游发展委员会:负责综合协调旅游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督促有关部门制定防范措施;承担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处置涉及文物旅游与文化遗产工作的指导协调与事故调查工作。
市委宣传部:协调新闻媒体按照市应急指挥部的安排及时发布信息,做好新闻媒体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做好舆情监测和网络舆情调控工作。
临汾军分区:根据有关规定,负责组织所属现役、预备役部队和民兵参加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救援行动;协调驻临部队参加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救援行动。
市公安局:负责事发现场安全保卫、交通管制及疏导、消防救援等工作,维护社会治安秩序,防范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
武警临汾市支队:负责组织所属部队参与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参与突发事件现场安全保卫、秩序维护工作。
市安监局:负责指导协调旅游行业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指导协调安全生产专业救援,参加辖区内旅游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牵头组织旅游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地质灾害应急调查,为地质灾害导致的旅游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提供技术支持。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风景名胜区安全设施规划,在风景名胜区设立紧急救援等安全保障设施;加强风景名胜区安全管理,保障设施安全;指导风景名胜区突发事件工程抢险。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应急救援所需的客货运输车辆,保障应急救援人员、应急救援物资和必要生活资料的运输;当事故发生在山区、森林等交通不便地区时,协助事故现场临时道路的铺设;参与道路、水路旅游客运突发事件应急救援。
市卫计委:负责组织协调事发地卫生部门开展旅游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并根据需要组派医疗卫生救援队伍给予技术支持。
市质监局:负责旅游景区景点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和特种设备事故报告、调查工作。
市发改委:负责协调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所需物资的保障工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应急救援物资的储备、调拨和紧急供应。
市经信委:负责旅游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中运输组织安排的综合协调工作;指导协调涉及工业旅游项目突发事件安全应急处置工作,协调各电信运营企业做好旅游突发事件中应急通讯保障工作。
市民政局:负责因自然灾害导致需救助人员的临时生活救助和困难者家属的抚慰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救援专项资金及应急救援培训、演练所需经费的安排、拨付和监督检查。
市水利局:负责水情监测,提供相关水域的重大水情信息;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所属水库旅游项目的应急救援工作。
市农委:负责旅游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涉及市级认定的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点且有门票收入的经营性项目的指导协调与事故调查工作。
市消防支队:负责对涉及消防的旅游公共突发事件的救援抢险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市林业局:负责森林火险及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等情况的监测预警,及时向市应急指挥部提供森林火险预警信息;在旅游目的地发生森林火灾时积极协调实施救援。
市文化局:负责指导协调与旅游相关的文化体育活动中或文化体育场所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和事故调查工作。通过广播、电视等对广大群众发布旅游突发事件的预警信息,进行旅游安全基本知识的宣传教育;及时跟踪报道旅游突发事件发展动态及应急救援进展情况等方面的信息。
市外侨办:负责协调旅游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中的涉外协调联络工作和提供涉外政策指导。
市台办:负责协调旅游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中的涉台协调联络工作和提供涉台政策指导。
市环保局:负责旅游突发事件引发环境污染的应急监测,指导事发地人民政府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妥善处置。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旅游突发食品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工作。
市民族宗教事务局:负责旅游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涉及民族、宗教事务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提供民族、宗教政策指导。
市政府新闻办(外宣办):根据市应急指挥部的授权或批准,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做好旅游突发事件的新闻发布工作;根据有关规定,做好港澳媒体记者的管理服务工作。
市气象局:负责监测天气变化,及时提供天气预报和气象灾害预警等相关信息,根据需要开展现场应急气象观测和服务保障。
临汾公路分局:根据旅游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的需要,组织国省干线公路抢修和维护,保障抢险救援人员、应急救援物资和生活必需品运输车辆畅通。
国网临汾供电公司:负责协调组织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的电力供应。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建本辖区处置旅游突发事件领导机构,建立完善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制订处置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进行应急救援和相关善后工作。
2.4 现场各应急工作组组成及职责
现场应急工作组包括抢险救援组、安全保卫组、医疗救援组、后勤保障组、新闻报道组、技术专家组、善后工作组等,负责抢险救援及应急保障工作。
(1)抢险救援组
牵头单位:市旅游发展委员会
组成单位:由临汾军分区、市公安局、武警临汾市支队、市消防支队、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安监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水利局、市农委、市林业局、市文化局、临汾公路分局、市质监局、事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组成
职责:负责组织协调现场应急救援的人员、交通、通信和装备等资源调配,查明旅游突发事件性质、影响范围及可能造成的后果,制订应急抢险救援方案,组织指挥现场抢险救援工作,对旅游突发事件进行调查分析,提出处理意见。
(2)安全保卫组
牵头单位:市公安局
成员单位:由事故发生地县(市、区)公安局、武警临汾市支队、当地派出所、事故单位保卫部门组成。
职责:负责旅游突发事件现场治安警戒、人员疏散、秩序维护、交通疏导等工作,保障应急救援高效有序进行。
(3)医疗救援组
牵头单位:市卫计委
成员单位:由参与救援的各医疗卫生单位组成
职责:负责组织协调旅游突发事件现场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工作,落实对受伤人员的医疗救治等措施。
(4)后勤保障组
牵头单位:市发改委
成员单位:由市财政局、市经信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环保局、市民政局、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市气象局、国网临汾供电公司、事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及事故单位组成。
职责:负责提供应急救援资金、物资及装备,做好道路、水、电及通信设施抢修和气象应急保障等工作。
(5)新闻报道组
牵头单位:市委宣传部
组成单位:由市文化局、市政府新闻办(外宣办)等单位组成。
职责:协调组织新闻媒体按照应急指挥部要求做好新闻报道工作;做好媒体记者的组织和管理工作;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信息发布工作;做好舆情监测和网络舆情调控工作。
(6)技术专家组
牵头单位:市旅游发展委员会
成员单位:由安监、卫生、防疫、交通运输等部门技术专家组成。
职责:负责为旅游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提供决策咨询和技术支持;制定应急救援方案,并视情况调整应急救援方案报指挥部;提交抢险救灾所需的物资目录;特殊情况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加入技术专家组。
(7)善后工作组
牵头单位:市旅游发展委员会、事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
成员单位:由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市文化局、市卫计委、市外侨办、市台办、事发地旅游应急领导机构、事发旅游企事业单位组成。
职责:负责遇难人员的身份确认和遗体处置、家属接待以及赔偿、抚慰、抚恤、理赔等工作;涉外、港澳及涉台伤亡人员及家属的联络、抚恤、赔偿工作。
2.5 旅游经营单位突发事件应急职责
各旅游经营单位要根据本单位可能发生突发事件的风险成立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领导机构,制订本单位的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开展应急培训和演练,在发生旅游突发事件后立即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在最短时间内将危害和损失降到最低程度。重点景区景点要组建专职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装备,提高突发事件应急救援能力和水平。
2.6 县(市、区)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领导机构及职责
各县(市、区)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领导机构负责本辖区内旅游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指挥、协调,组织应急救援工作,建立和完善旅游应急管理与信息监测责任制,及时上报旅游应急信息,并根据应急管理实际或市级以上应急指挥部的要求采取应急措施。市级应急响应启动后,按照市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完成各项应急任务。
3 预防预警机制
3.1 信息监测与报告
市、县旅游应急领导机构要建立健全旅游信息监测体系和信息报告制度,完善预测预警机制。贯彻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因素进行研判预测、风险分析,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监测信息,旅游淡旺季实行周报制,黄金周、节假日实行日报制。
3.2 预警分级
根据可能对旅游者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旅游突发事件预警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
3.2.1有可能发生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的情况下,发布Ⅰ级(红色)预警,警告不要前往。
3.2.2有可能发生重大突发事件的情况下,发布Ⅱ级(橙色)预警,劝告不要前往。
3.2.3有可能发生较大突发事件的情况下,发布Ⅲ级(黄色)预警,提示注意事项。
3.2.4有可能发生一般突发事件的情况下,发布Ⅳ级(蓝色)预警,提供相关信息。
3.3 预警信息系统
3.3.1 接警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值班电话:0357-7181444。各县(市、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也应分别设立接警中心,公布值班电话。
3.3.2 预警信息通报
市交通运输、气象、地震、国土资源、林业、卫计等有关部门在发布交通、气象、地质灾害、森林火灾、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预警信息时,应及时向市旅游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通报。
3.4 预警信息处理
3.4.1 接警处理
市、县两级旅游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报警后,应立即进行复核确认,及时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事态严重时,县(市、区)旅游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30分钟内将报警信息上报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接警、接报后30分钟内将有关信息上报市人民政府和省旅游应急指挥部。
3.4.2 预警信息处理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收到市交通运输、气象、地震、国土资源、林业、卫计等部门提供的预警预报信息后,立即组织专家组,结合预警地区的情况,对预警信息进行风险评估。
3.5 预警发布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对旅游者的报警信息、各县(市、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报警信息、接收到的相关部门提供的预警信息和专家组意见进行汇总整理,及时提请市应急指挥部研判,由市应急指挥部根据危险程度发布预警。
市旅游突发事件预警发布的内容包括旅游突发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区域或场所、时间、影响范围及应对措施等。主要发布途径有官方微博、电视台、广播、报纸、短消息、各类公共显示屏等公共媒体;对特殊人群、特殊场所应当采取针对性的告知方式。必要时,旅行社、旅游景区景点和涉旅宾馆饭店等要对本单位接待的相关游客进行告知。
3.6 预警行动
市、县旅游应急领导机构根据预警级别、权限和实际需要应采取以下措施:及时向社会宣传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防常识和安全提示;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容易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游客和财产,并进行妥善安置;各类应急救援队伍和人员进入待命状态;调集所需物资和设备;采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措施。
3.7 预警级别调整
市气象、国土资源、林业、卫计等部门在对气象、地质灾害、森林火灾、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预报信息做出变更时,应及时通报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综合各类预警信息,并组织专家组进行评估,由市应急指挥部做出取消或降低预警级别的决定,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及时通报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
4 应急响应与处置
4.1 旅游突发事件分级
根据旅游突发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可控性以及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影响,根据《国家旅游局旅游安全管理办法》(国家旅游局令41号)规定,旅游突发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
4.1.1 特别重大: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员死亡(含失踪)30人以上或者重伤100人以上;旅游者500人以上滞留超过24小时,并对当地生产生活秩序造成严重影响;其他在境内外产生特别重大影响,并对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造成特别重大威胁的事件。
4.1.2 重大: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员死亡(含失踪)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者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旅游者200人以上滞留超过24小时,对当地生产生活秩序造成较严重影响;其他在境内外产生重大影响,并对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造成重大威胁的事件。
4.1.3 较大: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员死亡(含失踪)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旅游者50人以上、200人以下滞留超过24小时,并对当地生产生活秩序造成较大影响;其他在境内外产生较大影响,并对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造成较大威胁的事件。
4.1.4 一般: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员死亡(含失踪)3人以下或者重伤10人以下;旅游者50人以下滞留超过24小时,并对当地生产生活秩序造成一定影响;其他在境内外产生一定影响,并对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造成一定威胁的事件。
上述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4.2 响应分级
4.2.1 Ⅰ级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和重大旅游突发事件,或者暂时无法判明等级,市应急指挥部认为应当启动Ⅰ级响应时,启动Ⅰ级响应。市应急指挥部及时协调有关部门和人员全力做好先期处置工作,同时上报省旅游应急指挥机构和市人民政府,在省旅游应急指挥机构指挥下做好应急响应。
4.2.2 Ⅱ级响应
发生较大旅游突发事件,或者暂时无法判明等级,市应急指挥部认为应当启动Ⅱ级响应时,启动Ⅱ级响应。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迅速通知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立即赶赴旅游突发事件现场开展应急救援,同时上报省旅游应急指挥机构和市人民政府,在省旅游应急指挥机构指导下做好应急响应。
4.2.3 Ⅲ级响应
发生一般旅游突发事件,或者暂时无法判明等级,市应急指挥部认为应当启动Ⅲ级响应时,启动Ⅲ级响应。在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协调指导下,事故发生地县(市、区)旅游应急机构实施应急救援。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随时关注旅游突发事件发展情况,加强信息沟通、传递、反馈。
4.3 信息报送与先期处置
4.3.1 事件信息速报
突发事件发生后,旅行社领队、导游和旅游场所工作人员在第一时间内向本单位和当地旅游应急机构报告。各县(市、区)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在接到旅游团队、旅游景区景点等发生突发事件导致旅游者被困、伤亡(或失踪)报告后,要主动了解掌握核实有关信息,在事发1小时内上报市人民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紧急情况可以越级上报。
4.3.2 报送内容
(1)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和现场情况。
(2)事件的简要经过、经济受损及人员伤亡情况。
(3)事件原因分析。
(4)事件发生后采取的措施、效果及下一步方案。
(5)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4.3.3 报送形式
突发事件信息可用电话口头初报,30分钟内报送书面报告。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事件处理完毕后立即上报。
4.3.4 先期处置
事发旅游团队要在事发后迅速组织开展自救、互救,充分利用社会救援力量开展抢险救援工作。事发地应急救援力量不足时,可向上级旅游应急机构请求支援。
旅游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旅游应急领导机构在向当地人民政府和市应急指挥部报告的同时,做好先期处置工作,及时组织应急救援,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现场救助应急处置内容包括:封锁事发现场,建立现场工作区域,抢救受害人员,设立人员疏散区,对旅游突发事件危害情况进行初始评估,探测危险物资及控制危险源,清理突发事件现场。
4.4 旅游突发事件紧急处置程序
4.4.1 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导致的旅游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处置程序
(1)当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危及到旅游者生命财产安全时,随团领队、导游、景区景点工作人员要立即组织旅游者采取避险措施,同时向本单位和事发地县(市、区)旅游应急领导机构报告情况。
(2)事发地县(市、区)旅游应急领导机构在接到突发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造成旅游者伤亡(或失踪)或可能危及旅游者生命财产安全的报告后,要及时报告事发地人民政府和市应急指挥部,组织协调当地公安、武警、交通、卫生、铁路、保险等部门为旅游者提供紧急救援。
4.4.2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导致的旅游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处置程序
(1)突发传染病疫情应急救援处置程序
旅游团队发现疑似重大传染病疫情时,随团领队和导游人员要立即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和旅游经营单位报告,同时向当地旅游应急领导机构报告,并提供团队的详细情况。
事发地旅游应急领导机构接到疫情报告后要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市应急指挥部,组织协调当地卫生部门对染病旅游者进行紧急救治,对其他人员采取相应的卫生防护措施;做好旅游团队到达的景点、乘坐的交通工具以及住宿饭店的防疫工作和旅游者的安抚工作;根据卫生行政部门的建议视情况决定是否对染病旅游者、其他疑似病人和密切接触者进行就地隔离观察;旅游应急领导机构及相关单位积极安排好旅游者的食宿等后勤保障工作;事发地旅游应急领导机构要向相关的旅游团队、旅游景区景点通报有关情况。
经卫生部门正式确诊为传染病病情后,当地人民政府要立即组织旅游、公安等部门积极配合卫生防疫部门做好防疫和现场监控工作,监督相关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消毒防疫措施,向旅游团队需经过地区旅游应急领导机构通报有关情况,同时对前往该地区旅游的团队或其他旅游者通报情况。
(2)食物中毒事件的应急救援处置程序
旅游团队、宾馆饭店和景区景点发生食物中毒事件时,随团领队、导游和有关人员要立即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及时救治中毒人员,同时向本单位和所在地旅游应急领导机构报告。
事发地旅游应急领导机构接到报告后,要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市应急指挥部,织织协调卫生部门对中毒旅游者进行紧急救治;认真检查旅游团队、饭店的用餐场所,查找毒源,采取相应措施;卫计、公安和食药监部门要对中毒原因进行调查,属于投毒案件的,公安机关要立案侦查。事发地旅游应急领导机构要向相关的旅游团队、景区景点通报有关情况。
4.4.3 社会安全事件导致的旅游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处置程序
当发生社会安全突发事件危及旅游者生命财产安全时,事发地旅游应急领导机构要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市应急指挥部报告,统一领导、组织协调公安、外事、武警、交通运输、卫计等相关部门向旅游者提供应急救援,并采取相应措施防止事态扩大。
4.4.4 涉外、涉港澳台旅游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处置程序
当发生外国和港澳台旅游者被困、伤亡(或失踪)事件时,当地旅游应急领导机构要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市应急指挥部报告,并采取相应的应急救援措施。市应急指挥部接到事件报告后,立即上报市人民政府和省旅游部门,并通过市台办、市外侨办、省外事侨务办及时向相关外国驻华使(领)馆、港澳驻内地办事处或机构通报情况,通过市台办、省台办及时向国台办和海峡两岸关系协会通报情况。
4.4.5 市内旅游机构组织团队在临汾市行政区域外发生旅游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处置程序
市内旅游机构组织的团队在临汾市行政区域外旅游时发生突发事件,旅游团队领队和导游要及时向事发地旅游应急领导机构报告。同时报告所属旅游机构,旅游机构接报后要及时报告我市旅游应急领导机构,旅游应急领导机构按规定程序逐级上报。市应急指挥部接到突发事件报告后,立即上报市人民政府和省旅游部门,并通过省旅游发展委员会主动与事发地旅游应急领导机构取得联系,了解掌握事件动态、人员伤亡情况等有关信息。必要时派出工作组配合事发地旅游应急领导机构协调处理有关善后事宜。
4.4.6 市内组织团队赴台发生旅游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处置程序
市内旅游机构组织的团队赴台旅游发生突发事件时,旅游团队领队和导游要及时向海峡两岸旅游交流协会驻台办事机构请求协调救援。同时报告所属旅游机构,旅游机构接报后要及时报告我市旅游应急领导机构,旅游应急领导机构按规定程序逐级上报。市应急指挥部接到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事件报告后,立即上报市人民政府和省旅游部门,并通过市台办、省台办与海峡两岸旅游交流协会驻台办事机构取得联系,了解掌握事件动态、人员伤亡情况等有关信息。必要时派出工作组赴事发地协调处理有关善后事宜。
4.4.7 市内组织团队在国(境)外及港澳地区发生旅游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处置程序
市内旅游机构在组织公民出国(境)或赴港澳旅游中发生突发事件时,旅游团队领队和导游要及时报我国驻所在国、地区使(领)馆或驻港澳有关机构,并通过所在国家、地区的接待社或旅游机构、驻港澳有关机构等相关组织进行救援,接受我国驻所在国、地区使(领)馆或驻港澳有关机构的领导和帮助;同时向所属旅游机构报告,由该旅游机构报告我市旅游应急机构。市应急指挥部接到事件报告后,要及时上报市人民政府和省旅游部门,并通过市台办、省外事侨务办主动与我国驻相关国家、地区的使(领)馆或驻港澳有关机构联系,了解掌握事件动态、人员伤亡情况等有关信息。必要时派出工作组赴事发地协调处理有关善后事宜。
4.5 信息发布
旅游突发事件信息发布遵循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原则。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同市政府新闻办(外宣办)等相关部门,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4.6 应急结束
当旅游突发事件已经得到有效控制,受伤人员基本得到救治后,由市应急指挥部宣布应急结束。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工作
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做好恢复生产经营秩序、妥善安置受影响人员等善后工作,尽快恢复正常秩序。
5.2 事件调查
应急处置结束后,市应急指挥部协同相关部门对旅游突发事件进行调查,并将调查报告上报市人民政府。属于安全生产责任的旅游突发事件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事件调查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突发事件的基本情况;
(2)事件原因分析及主要依据;
(3)事件结论;
(4)经验、教训和安全改进建议;
(5)必要的附件。
5.3 应急救援总结与评估
在旅游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结束后,现场应急指挥部要向市应急指挥部提交救援总结报告。市应急指挥部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分析评估,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意见,并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完善。
6 应急保障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市、县两级应急指挥部与成员单位要建立健全应急救援通信设施系统,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确保突发事件发生时通信畅通。畅通相关信息的交流沟通渠道,保证各部门之间的信息资源共享。各项应急救援有关重要信息和变更信息情况及时上报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机构和市应急指挥部。
6.2 应急队伍保障
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抢险队伍依托公安、消防、武警等有关部门应急救援队伍。市、县两级旅游应急领导机构和旅游企事业单位要与救援队伍建立联动机制,确保应急救援响应及时。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应当为专业应急救援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和器材,减少应急救援人员的人身风险。
6.3 装备物资保障
市、县两级旅游应急救援指挥部要掌握本地应急救援物资装备情况,在事故状态下,能快速提供和调配现场应急救援所需资源,确保应急救援工作的顺利实施。
6.4 应急经费保障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根据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需要,统筹安排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救援专项资金和应急培训、演练所需经费,市、县两级财政部门要将应急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6.5 应急宣传教育、培训及演练
6.5.1 应急宣传教育。市、县两级应急指挥部和成员单位应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体开展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常识的宣传教育,并公布应急救援电话,主动做好公众旅游安全知识、救助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各旅游企业应利用各种形式广泛宣传旅游突发事件的预防、预警、避险、自救、互救等常识,不断提高预防、处置旅游突发事件的能力。
6.5.2 应急培训及演练。市、县两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按照《临汾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围绕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训和演练,做到熟悉相关应急预案和程序,了解有关应急救援力量,保持信息畅通,保证各级响应的相互衔接与协调。各旅游企业要结合本单位实际,定期开展安全风险评估,不断完善应急预案并抓好应急预案的演练,使所属人员反应快、程序清、职责明、处置快,切实提高本单位处置旅游突发事件的能力。
6.6 其他保障
对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救援过程中涉及医疗卫生、安全保卫、社会动员、紧急避难场所等保障的,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积极履行职能,确保应急救援工作顺利进行。
7 附则
7.1 预案制定
本预案由市旅游发展委员会负责制定并解释。县级旅游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并报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备案。
市直各旅游企业编制的应急预案应报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备案,各县(市、区)管辖的旅游企业编制的应急预案应报各县(市、区)旅游主管部门备案。
7.2 奖励与责任追究
市应急指挥部对在处置旅游突发事件应急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要予以表彰奖励;对在处置工作中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失职渎职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7.3 预案修订
市旅游发展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按照《临汾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适时对本预案进行修订。
7.4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抄送:市委办公厅,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人民团体,新闻单位。
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2月20日印发
校对:张志伟(市旅发委) 共印155份